12月17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对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达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科达创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予以改正,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投资人补充披露基金2019年运行信息,并提示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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