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0号)显示,经查,山东监管局发现财达期货有限公司及济南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济南营业部负责人赵冬未实地履职,实际上由韩某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原某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曾在济南营业部的场所现场办公,并使用营业部电脑等办公设备。二是财达期货有限公司未对济南营业部电脑、员工手机等设备信息进行完整登记。三是财达期货有限公司对济南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济南营业部延期上交公章未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用印登记本》不完整,缺少部分期间用印登记记录。上述问题反映出财达期货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此外,2019年1月22日,济南营业部两名员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部电脑主机、摄影机、投影仪等办公设备被公安机关带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济南营业部无法正常经营。财达期货有限公司未向山东监管局报告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条的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财达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财达期货有限公司应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加强人员合规培训,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切实进行整改,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山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9号)显示,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赵冬作为财达期货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负责人,未实地履职,实际上由韩某全面负责济南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9年1月22日,济南营业部两名员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部电脑主机、摄影机、投影仪等办公设备被公安机关带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济南营业部无法正常经营。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皖06刑终75号)等证据证明。
赵冬作为济南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在上述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认定赵冬为不适当人选,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财达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国有控股的专业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代理上述各家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交割、咨询以及培训业务。财达期货有限公司为河北钢铁集团通过财达证券绝对控股、专营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公司重点服务于产业客户及其它重要客户的风险管理(套期保值)业务,为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敞口提供避险方案。同时服务于期货市场风险投资的参与者,为其套利和投资活动提供专业的服务。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9.20%。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条规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变更;
(三)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四)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财达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30号
财达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济南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济南营业部负责人赵冬未实地履职,实际上由韩某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原某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曾在济南营业部的场所现场办公,并使用营业部电脑等办公设备。二是你公司未对济南营业部电脑、员工手机等设备信息进行完整登记。三是你公司对济南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济南营业部延期上交公章未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用印登记本》不完整,缺少部分期间用印登记记录。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此外,2019年1月22日,济南营业部两名员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部电脑主机、摄影机、投影仪等办公设备被公安机关带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济南营业部无法正常经营。你公司未向我局报告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条的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加强人员合规培训,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切实进行整改,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7月17日
关于对赵冬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2020〕39号
赵冬:
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你作为财达期货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以下简称济南营业部)负责人,未实地履职,实际上由韩某全面负责济南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9年1月22日,济南营业部两名员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部电脑主机、摄影机、投影仪等办公设备被公安机关带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济南营业部无法正常经营。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皖06刑终75号)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济南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在上述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赵冬为不适当人选,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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