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二是存在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
三是存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形。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04月03日在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巨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等。股东为陈巨林、詹艳红,二人分别持股80%和2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二是存在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
三是存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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