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提供场地,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21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窦贵君如是说。
2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窦贵君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据了解,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责令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与此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坚持一点一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张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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