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顺德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未获许可即涉嫌侵权
记者:“饭制剧”一般是指“粉丝”使用明星参演的影视剧作品片段进行二次创作,这种行为目前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涉嫌侵权,有些人的看法是出于娱乐目的并注明来源可免责。
李顺德:“饭制剧”因为其二次创作的特性,所使用的素材和画面均来源于已播出的各个电视剧。比如,最近较为火热的《不可预料的恋人》一剧便是将明星杨洋等人的影视剧集中起来进行修改编排,最终形成一部除了原有影视剧的画面,剧本、配音、美工后期等全出自“粉丝”个人构想的所谓“新剧”。这种表面上的创新制作,实则为一种戏仿行为。如果仅是标注作品来源,而未经其所使用的影视剧著作权人、创作人乃至明星本人的明确许可,这种行为无疑涉嫌侵权。如果经过利益相关方的许可则不涉及侵权。因为未经允许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不仅会涉嫌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和版权保护,同时也会侵犯到明星本人的表演权。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戏仿可能出现原有作品著作权人或创作人不愿看到的修改或编排,因此获得他人允许非常重要。例如2005年曾出现过一起非常典型并引起轰动的案子,胡戈将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中的相关情节摘出并二次创作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在网上引发广泛传播甚至被誉为“一种全新的批评方式”。然而,从著作权法看,胡戈可能触犯的著作权利包括第十条(四)款的‘作品完整权’、第十条(十二)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第十条(十四)款的‘改编权’。因此,虽然国外更多允许戏仿存在,但我国著作权法是不允许戏仿存在的。所以,二次创作的剧集需要经过多个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如果这些被播出的影视剧可以任意无偿使用,那对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记者:“饭制剧”作为“粉丝”制作的衍生品,很多创作者并非直接从中获取经济效益,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剪辑式剧集视频,这是否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
李顺德:是否获取经济效益、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二次创作后放在平台上供大家无偿欣赏,这些问题与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是不相关的。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会因擅自对原有作品进行曲解而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侵权,这种行为同样也不以二次创作者的初衷好坏为判断标准。即使初衷是好的,但你以为的“好”却不一定是别人所以为的“好”。这涉及到主观能动性的问题,不能仅从二次创作者的想法单方面去看,需要辩证地去看。二次创作一定要以合法合理、不损害别人权益的方式去进行,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很重要的。
记者:据相关媒体报道,《不可预料的恋人》停更后又有新剧出现,并且在很多平台可看。对此,播放平台均声明免责。网络平台播放“饭制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顺德:网络平台播放“饭制剧”当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饭制剧”创作得到了各方认可,那么网络平台进行播放是没有问题的。现在的问题在于,“饭制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所以网络平台进行播放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关连带法律责任的。网络平台不能随意播放这类作品,网络平台负有最基本的审查责任,即应知这类剧集不属于正常创作的影视作品,所以网络平台播放这类作品便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此外,我国对于网络平台播放影视作品也有一些规定,包括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审查、网络平台应负有注意义务等。网络平台本身作为一种舆论工具,要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如果随便播放视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次创作是否受保护
记者:现在还有一种情况,有些“饭制剧”的制作者在其剪辑的视频上注明“本片为饭制视频,所有素材均来源于已播电视剧,禁止二传二改以及商用”。“饭制剧”制作者的这种注明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顺德:这样的声明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说有效力也仅限于对二次创作的作品在被“二传二改及商用”的情况下可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但并不代表二次创作的作品本身就合法,之前的创作性质并未改变。另一方面,如果作品的二次创作本身确实合法,那么应当标明作品已经得到哪些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这时,作为一部合法的正常的作品自然会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不做这个声明,也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违法创作的作品,不能像合法作品一样完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声明本身的效力也是大打折扣的。
对于本身就是违法创作的侵权作品,别人对这种作品再次利用构成侵权行为的仍然是违法的。即使维权也并非维护二次创作者的权益,因为形式上别人的擅自利用或传播会对二次创作的作品构成侵害,但根本而言两次侵权行为侵犯的都是原作的合法权益。
记者:《不可预料的恋人》的作者曾经公开发布停更声明表示,“由于有部分人认为《不可预料的恋人》工作人员从中获利,这对于主创编剧、所有的工作人员以及我本人都是一个极大的污蔑……”“饭制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李顺德:原则上说,如果“饭制剧”是合法创作并获得合法授权,就可以像正常作品一样用于商业用途,但获得的商业利益应按照约定与原作的相关权利人进行合法分享,不能因为合法且得到许可就独自占有所得利益。因此,合法制作的“饭制剧”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如果作品本身的二次创作行为是违法的,用于商业用途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种使用本身就是未经许可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饭制剧”怎样良性发展
记者:依据“饭制剧”现有的发展态势,未来应该如何规范“饭制剧”的制作、播出与流通?
李顺德:要大力宣传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的具体规定,让制作者清楚底线是什么,不能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创作作品。不过,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关的例外情况。比如,如果制作者有能力有爱好,作为“粉丝”为自己的偶像制作剪辑视频没有问题,但只能用来自己欣赏或者小范围传播;还有一种例外情况,电影学院和戏剧学院的学生或老师,把制作剪辑视频用于教学目的,锻炼编剧能力,在课堂上作为作业进行展示以供同学互相借鉴学习、进行影视评议,这些都是在法律上所允许的,用于欣赏或教学目的,而不进行大范围流通传播。
因此,这类影视剧的制作并非完全禁止,基于以上情况和条件进行“合理使用”便可获得法律的豁免。这些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均有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
记者:网络时代,戏仿对“粉丝”来说是比较常见的行为。如同“饭制剧”,“粉丝”的戏仿行为从法律层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顺德:“粉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就是刚才提到的几个方面:一是创作作品必须使用合法方式,经过相关授权;二是播放平台应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使用合法作品,“粉丝”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小范围传播或用于欣赏和教学;三是只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作品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同时所得利益也要与相关权利人共享。在这些过程中,“粉丝”一定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创作和适用,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培养“粉丝”的法律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普法宣传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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